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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项规范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环节 重点:防止推诿扯皮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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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近年来,融资性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增信手段,在破解融资难、助力多点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部分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但也出现了一些风险苗头和问题。其中,各类违规催收行为引发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4月16日,银保监会通报显示,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4月17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被罚80万元并停止接受信用保证保险新业务2年,两位相关负责人分别被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区分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简称“两个指引”)。“两个指引”覆盖保前、保后的全流程管理,尤其针对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操作标准。

  此次《实施细则》专项规范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催收业务环节,总体原则是“管住后端、倒逼前端”,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操作规范,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客户审查、风险识别、产品定价、保后管理等经营能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基础,有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明确了公司内控管理要求,涵盖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重要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优化合作机构选择、加强委外机构质检考核并引入清退机制;规范细化保险公司催收行为,提出9项禁止性行为,加强隐私保护、档案管理等要求。同时,针对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规范:一是提高催收过程记录要求,包括外呼催收电话必须全程录音,面谈催收安排不少于两名人员且必须录音录像,同时还明确了外呼频率、禁呼时间、外呼对象、面谈要求等催收行为规范,严禁暴力催收。二是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在委外催收协议签订、支付服务费比例两个风险聚焦的领域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总公司与地方分公司权利责任的不匹配。三是明确保险公司对外部催收机构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其合作对手选择、协议签署、业务质检、考核清退、费用定价、禁止转委托等方面均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与外部催收机构推诿扯皮。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机构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做好信用保证保险的风控至关重要,需要实现从被动风控转为主动风控。第一是要掌握数据主动权,必须获得客户真实、完整的数据;第二是利用多方数据,包括人行征信数据,工商、税务、市政以及其他外部数据源,对客户的风险画像进行全面勾画;第三是建立自己的风控模型,即便针对合作平台已经筛选并做过风控的客户,保险公司也要有自己的风控逻辑和模型,并基于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业务;第四是坚持风险共担与风险定价,与合作方要共担风险,并基于业务的风险水平来区别定价,以获得足够的风险对价。



  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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