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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丨中小银行应比照上市公司提升信披级别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2-06-22





近段时间,几家村镇银行发生“取款难”问题,引发各界关注。在公众关注下,背后神秘人物吕某渐渐浮出水面,继而深挖出河南新财富集团。

对于银行股东治理,近年来制度体系日趋完善。2018年,银监会(银保监会前身)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又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明确提出,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以及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2022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上述文件从思路设计到落地都有明确规定,应说这方面的制度体系已趋于成熟,但仍然发生了前述村镇银行“取款难”的问题。

对于银行而言,信心比黄金更宝贵。成熟的证券交易市场能够受到投资者信赖,关键在于信披体系成熟,以至于公司难以隐蔽造假。银行机构本身对应数以万计甚至数以亿计的储户,从信息对称角度,对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村镇银行的信披要求应比照公众公司,其理应受到公众监督而不仅仅受监管机构监督。

基于以上思路,笔者建议,中小银行(包括村镇银行)应及时、详尽公开披露经营相关信息。例如,强制公开披露完整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强制公开披露股权变化、关联交易、详尽的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面临的风险条件,并动态披露各类临时事件。特别是,若存在股权变更、重大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隐性股东等情形,不仅应及时、详尽披露信息,还应制度化地开展第三方机构现场审计。当然,也应考虑规定监管机构、银行机构向第三方机构开放相应统计信息及记录,主动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只有实现多方监督,才能更好地防范此类风险事件发生。

如此,银行和储户之间才能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才能更好地受到公众的监督,储户才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和自身资金风险作出判断,而不至于出现如公安部门通报的2011年以来不法分子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犯罪,公众却十多年来没有任何怀疑的反常现象。如此,才能建立起公众对银行业的真正信任。

当然,并非及时、详尽公开披露各项信息就能完全杜绝造假行为,但至少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类似事件的发生。



  转自: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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