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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诉讼陷担保“罗生门”山西潞城农商行和担保方各执一词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王仲琦 冯樱子    时间: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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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上市公司仁东控股的一纸公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潞城农商行”)15亿踩雷信托资管计划一事浮出水面。

  公告显示,此前,山西潞城农商行以15亿元认购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业信托”)设立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该项资管计划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晋中榆糧粮油公司”)。

  目前,信托合同已经到期,但晋中榆糧粮油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于是山西潞城农商行将晋中榆糧粮油公司及担保方仁东控股等告上法庭。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仁东控股发布公告否认曾为这次信托计划出具担保函,其不承认连带保证责任。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山西潞城农商行进一步了解情况。该行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现在银行主要领导不在,稍后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山西潞城农商行的回复。

  15亿踩雷信托资管计划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相关诉讼内容显示,山西潞城农商行认购了大业信托设立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金额15亿元;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一家城商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山西潞城农商行购买的资管计划为银信通道业务,就是银行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把银行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

  “以前,银行通过与信托机构合作实现资产出表规避审慎监管,几乎是一种行业默契。”上述负责人进一步分析说,“银信通道业务实际上是银行为突破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束缚,将表内自有资金借此通道实现出表,提高信贷投放和收益率;同时,银行表外理财还可以借助银信通道投向贷款融资方”。

  前两年商业银行通道业务增长迅猛且占比较高,风险隐患逐步显现。2017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严格穿透管理、实质风险管理、对手方的名单制管理,严格将监管检查等落到细节上,政策的出台就是旨在“去通道”。

  银信通道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资金实际投向的企业,而这次潞城农商行15亿资金不幸踩雷。目前,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到期,但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山西潞城农商行发起诉讼,将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仁东控股等告上法庭。

  山西潞城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共有9项: 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5亿元;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及增值税及附加(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为154997797.32元);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为772602.74元);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30万元;判令德天御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令田文军、郝江波、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张永东、阿拉山口市民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银行和担保方各执一词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潞城农商行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仁东控股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函》显示,仁东控股为上述资管计划的投资本金15亿元整、年化8.5%的投资收益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不料,手握《担保函》的山西潞城农商行,看似追回15亿本息无忧的官司竟然出现反转。

  7月7日,仁东控股发布公告称,在获悉此次诉讼事项之前,公司不知晓上述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事项,诉讼资料中提及的债务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司多方排查,并非仁东控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与公司没有任何股权或其他控制关系及交易往来。

  经仁东控股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仁东控股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

  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闫伟于2020年7月6日已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尽快查清事情原委,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仁东控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审判指导意见,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议程序,应属无效担保,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简单地说,仁东控股对担保一事全部否认。

  那么,潞城农商行手中的《担保函》是否出自仁东控股成了诉讼成败的关键,下一步该行将如何追回15亿元本息?对此,潞城农商行没有对本报记者的问题进行回复。



  转自: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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