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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将修订,主要改三方面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孙铭蔚    时间:20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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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办法》自2004年7月发布实施以来,在防范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与现行法规规章不相适应。在《办法》发布两年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五位一体”期货监管体系确立并不断完善。随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规规定、业务现状和监管实际不相一致,需要加以协调。
      二是与强化存管银行职责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有被有权机关不规范冻结的情况,成为困扰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一大难题。2019年,银保监会联合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9号),对存管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在《办法》中予以固化,以进一步强化存管银行责任。
      三是与期货市场开放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原油、铁矿石、PTA、20号胶等特定品种不断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但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参与主体尚未在规则中明确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需要加以补充完善。
      证监会此次对《办法》的修订本着确保制度协调性和一致性、清晰明确和力求简洁、问题导向和确保可操作性三大指导原则。
      确保制度协调性和一致性。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期货市场现行法规规章中,涉及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清晰明确、力求简洁。清晰界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在保证金封闭运行过程中的监管、监控、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
问题导向,确保可操作性。对已不适用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相应增加新的条款,确保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德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凡表示,《办法》从技术上保障了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不会被整体或者超范围冻结、扣划。征求意见稿要求存管银行对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作出限制整体冻结的设置,从而从技术上保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不能随意冻结、划拨的要求,进一步保障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的安全。
       具体来看,证监会此次对《办法》的修改包括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和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
      例如,《办法》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第七条明确,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
行。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对客户的有关规定。
      此外,《办法》还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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