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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如何通过集体诉讼进行索赔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1-16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案件专业化程度高,案情复杂。近年来,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散户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制度保障。

  以上海普天案为例,该案在2019年被法院选定为示范判决案件。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示范判决机制为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诉赔预期提供了准确的指引,有利于投资者节约诉讼成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华英律师认为,对于同类案件而言,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可以预示诉讼结果,促使当事人合理调整策略,寻找其他解决方式。

  民事索赔更便捷

  唐华英律师介绍,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审判方式进行了创新性规定,使得代表人诉讼方式在程序上、实体上均有了可适用的依据,也使得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更为便捷,获得赔偿的程序更为通畅。

  具体而言,在案件审理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方式外,有的法院已经开始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降低了诉讼成本。

  在立案登记方面,对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在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方面,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在选定代表人方面,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

  参与集体诉讼应注意这些

  今年7月底,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让证券集体诉讼的“便车”更好搭了。唐华英律师认为,散户在参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集体诉讼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按照《规定》,启动代表人诉讼除了投资者人数十人以上的要求外,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要求原告提交“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包括“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

  二是权利人登记程序。投资者需关注人民法院发出的权利登记公告,并在指定期间内登记。权利登记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操作。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三是诉讼代表人推选程序。依次按照下列三种处理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首先是由法院在拟任代表人中认定;其次是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推选并经投票选定;最后是由法院指定。

  四是对调解协议草案的异议权。如果原告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有权出席听证会或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由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进行解释。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案件情况后决定制作调解书时,会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坚持异议的原告须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将视为接受。

  五是个别投资者有退出权利。按照《规定》,代表人决定上诉的,投资者可放弃上诉,被告在上诉期间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弃上诉的原告。

  六是执行款的分配程序。《规定》对代表人诉讼从起诉到案款的执行,设计了整套流程。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案款分配时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解决了原告受领案款的问题,原告几乎可“足不出户”完成索赔事项;另一方面,法院通过编制分配方案的方式,解决众多投资者的案款分配问题。(作者:文建斌)



  转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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