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亭猪蹄”商标纠纷案宣判,波尼亚一审败诉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4-01





近期,在岛城餐饮圈和熟食加工业备受关注的“流亭猪蹄”注册商标案有了初步结果。2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了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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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波尼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及第三方平台京东商城告上了法庭。

波尼亚诉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共同实施了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在京东商城网站周钦公旗舰店销售酱猪蹄、卤猪脚熟食,使用“流亭猪蹄”字样的标识;所销售的酱猪蹄、卤猪脚等熟食的外包装正面以及礼盒外包装正面、网店显著位置、产品说明介绍内容等突出使用“流亭猪蹄”标识,与波尼亚于2016年提出申请并于2017年获得注册的“流亭猪蹄”商标标识相同。

而京东商城作为电商平台,为鑫复盛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宣传、销售、服务等,同样被控侵权。

波尼亚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销毁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产品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等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在2016年波尼亚注册“流亭猪蹄”商标之前,“流亭猪蹄”已成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当地长期普遍使用并被当地公众认可的具有地域性特点的著名特色猪蹄小吃,是对流亭地区猪蹄制作技艺的统称。

城阳区有众多餐馆皆以“流亭猪蹄”为招牌并售卖“流亭猪蹄”,可见,“流亭猪蹄”这一特色小吃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成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特色猪蹄小吃的通用名称。

波尼亚虽然拥有“流亭猪蹄”的注册商标权,但提到“流亭猪蹄”,相关公众首先联想到这是青岛市城阳区的知名特色小吃,而不是具体某家公司生产的猪蹄。

如果仅仅因为波尼亚注册了“流亭猪蹄”商标,就禁止当地他人正当使用“流亭猪蹄”这一具有地域性特点的标识,势必会扰乱当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波尼亚无权禁止他人对“流亭”“流亭猪蹄”标识的正当使用。

而且,鑫复盛公司是将“周钦公”标识与“流亭猪蹄”标识结合使用,“流亭”系地名,“猪蹄”代表商品的原料,“周钦公”才是显著标识。鑫复盛公司对“流亭猪蹄”的使用系对流亭当地特色猪蹄小吃的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属于正当、善意地使用。

为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据悉,波尼亚已经提起了上诉。

本文转自猎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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