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需创新,差异化监管很必要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2-18





  2018年,国内监管层在一些监管文件中反复提及“穿透”一词,主张对证券市场采取“严监管、强管束”,将“穿透式监管”扩展到证券市场创新类领域,穿透式监管俨然成为当前资本市场监管领域的一大关键词。
 
  笔者认为,监管者应该对证券市场采取更宽容的态度,不应该把资本市场创新业态都看作市场秩序的扰乱者,甚至是金融危机的来源。传统证券业态的风险点主要来自上市审核,传统的证券市场监管核心是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及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新生证券业态的风险点在于市场透明度,监管的重点在于股票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在A股市场监管方面,既需要“穿透式监管”,也需要“差异化监管”。
 
  所谓“穿透式监管”,就是不论股票、期货还是债券及其他衍生品市场,只要是做相同的资本业务,监管的政策导向、业务规则和处罚标准都趋于一致,采用“一套标准”对待各类业务。“一刀切”既是穿透式监管的最大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虽然这种监管方式在某些时期可以起到整肃证券市场乱象的作用,可以避免监管套利的发生,但伴随资本市场业务的不断细化,“穿透式监管”并不适宜正处在创新求变过程中的A股市场。事实也证明,简单化的监管方式很难彻底解决中国股市发展变化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长期以来,国内监管层对证券行业的管制有余而创新不足,处罚更多而激励不够,以至于A股市场长期处于低迷态势,缺乏应有的市场人气和创新气氛,与高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极不相符。
 
  伴随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投资理念的明显提高,监管部门应该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让“宽容度”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让“差异化”成为A股市场的经营法则,让“开发性”成为创新活动的主旋律。
 
  “差异化监管”可以成为资本市场既具弹性又具规范性的监管模式。强调资本市场的差异化、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各种差异,在监管目标、发行资格、上市条件、监管措施以及风险处置上采取差异化管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不同方式的监管措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例如,对于科创板,监管者是否可以设立适当的容错空间,可借鉴英国的“监管沙箱”原理,采取完全不同于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的监管方式,用更为弹性的手段处罚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多地采取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处理交易纠纷,而不是统统予以刑事处罚,让企业家和投资者终日生活在刑事犯罪的恐惧中。
 
  在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同时,对A股市场的监管要留有余地和空间,保障上市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安全,而不是一味从严。未来的资本市场会越来越具有交织特征,如上市条件不同、交易方式有别、股权价格迥异等。例如,对注册制的监管不可能和审核制监管适用同一个监管规则,两个股票市场金融效率和安全标准存在差别,监管者需要针对不同股票板块的内在规律和属性,给予不同的监管政策,用融合的监管理念去管理矛盾冲突,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刑事处罚措施进行处理。打造创新和安全相平衡的宽松监管环境,让创新成为引领A股市场快速发展的第一动力,成为提升股价、防范市场风险的必要手段。因此,监管层应该考虑借鉴监管科技等新的理念和工具,建立一套能够试错、容错、查错、纠错的创新管理体系,给真正有投资价值的创新留有一定的空间和观察期。
 
  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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