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两部委详解如何“疏”和“堵”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7-31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大,问题突出,并正在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陈尘肇在上述会议中表示,


  当前正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摸排工作的方案,在全面摸清情况、掌握底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分类处置的政策措施,对存量问题进行分类处置。


  经济观察网记者在上述会议了解到,各地各部门自十九大以来开展了“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但作用有限。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涉及遏制增量、处置存量问题以及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等方面。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为何屡禁不止?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主要在于:许多地方对于耕地保护认识不到位;自然资源系统和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且自然资源督察的力度和科学性也不够;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政策法律不完善。


  具体来看,崔瑛指出,许多地方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虽有认识,但一到具体问题,总感到“我占一点,不碍大局”、“占比罚好处得的多”,耕地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那么重要;一些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妨碍当地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对土地违法查处力度不够,责任追究还不够严格;以往,违法占1亩耕地最高才罚款2万元,数额偏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才涉嫌犯罪。


  有关政策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崔瑛举例称,法律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规划均必须拆除,但实际查处难、执行难。比如,法律规定了农村“一户一宅”,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政策不够明确,有些地方挤占、挪用计划指标,甚至停批、限批宅基地。其中既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问题,也有需要改进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合理用地需求的问题。


  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则要坚决遏制。《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崔瑛表示:“巧立名目是一个结合语,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异地扶贫等涉及非农产业建设的都需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出现以各种名义的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娱乐、养老旅游等非农产业。”


  有关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补充说明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不能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如果原来有了宅基地,出租、赠与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需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宅基地建房,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的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不占耕地,确需建房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后建,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他认为,“八不准”中的每一条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出的明确规定,内涵丰富,应该准确理解。


  崔瑛强调,在8类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但涵盖了许多违法情形,需要分类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情形就是被允许的,只要违法违规,仍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对于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陈尘肇表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乱占耕地的情形中,也存在由于地方政府或是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况。


  其中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材料多;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有“政策打架”现象。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即为解决上述问题,陈尘肇将此归纳为“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理、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


  根据《通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三个不得”: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转自: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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