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慧    时间:2017-06-05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对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出了哪些新的政策?如何保证既扶优扶强又不人为“垒大户”?怎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作用?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和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须引导扶持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


  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韩长赋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破解“结构怎么调”“地怎么种”等问题找到了途径;为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找到了办法。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须引导扶持。从调查看,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经营主体收入下降;由于成本刚性上涨,经营主体负担较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欠账多,靠经营主体自身投入难以承担。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也还存在,需要正确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韩长赋说。


  六项政策明确扶优扶强导向


  专家表示,随着《意见》的公布,多项政策红利将落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望迎来加快发展的良机。


  韩长赋介绍,《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了政策配套整合和延伸。其中,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在金融信贷服务方面,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近年来,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中,部分地方出现了规模“垒大户”的倾向,一味求大造“盆景”。如何培育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止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对这一问题要坚持市场导向,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韩长赋说。


  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


  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三农”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引领性和带动性仍有待加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分析指出,我国约40%的耕地是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而剩下的两亿多农户经营着另外60%的耕地。如何让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两亿多农户一起发展,一起走上农业现代化道路,共享农业发展的收益和红利,仍是一个新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指出,当前一批专业农民队伍正在形成并逐步稳定,这类微型家庭农场专业性较强,收入水平较高,是目前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需要在发展中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力度。


  “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韩长赋指出。


  为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孔祥智建议,要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对微型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引导它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加入“龙头企业+农户”产业化体系,使他们摆脱“单打独斗”的局面,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要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在新品种、新技术的采纳、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让微型家庭农场和新型经营主体一同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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