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余震”未了再现监管黑洞


来源:   作者:陈钢    时间:2010-03-31





  新华网陕西频道3月30日电记者陈钢正常的人,不应该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正常的企业,不应该在同样的问题上两次“失足”。可悲又可恨的是,去年底今年初,多家乳品企业竟然重蹈三聚氰胺覆辙,让乳品消费者寒心万分。

  2008年9月爆发的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令数以万计的中国孩子付出了健康代价,国产乳品行业也遭受重创。随着全国范围的严厉整顿,2008年跌至最低谷的乳品消费信心,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稳步回升。然而出人意料的是,伤疤未好的乳品行业竟然又爆出丑闻:陕西金桥乳业公司将明知有问题的奶粉倒换包装、套用批次销售,陕西乐康乳业公司将含三聚氰胺的过期奶粉掺入新生产奶粉中加工销售,上海熊猫乳品公司将退回的问题乳制品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销售,它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所幸的是,此次出现的问题乳品绝大多数被召回销毁,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

  三聚氰胺危机再次出现,其实可以看做是上次事件的“余震”,仍然要从上次事件的处理去找原因。从肇事的奶源看,仍然是上次的“存货”,而且从深层次原因看,导致发生上次事件的一些因素并未完全消除,比如说一些乳制品企业过度扩张造成恶性竞争,一些人将三聚氰胺掺入奶粉还谈不上牟取暴利,而是“生存动机”使然。如果这样的行业恶性竞争无法消除,就根治不了三聚氰胺问题,因为在生存面前,任何选择都是可能的,包括三聚氰胺。而一个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建立,显然不是一年两年的事情。

  企业家的道德问题是另一个躲不开的话题。三鹿奶粉事件给人们留下的伤痛尚未平复,这些企业主为一己之利再次铤而走险,失掉了作为人最起码的良心,他们被绳之以法罪有应得。

  将食品安全寄托在企业家的道德自律上面显然是不可靠的。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逐利与社会责任的角力不仅长期存在,而且往往导致舍义取利的结局,资本的先天劣根性不可能根除。更何况,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道德体系的崩坏有目共睹,重建之路则刚刚破题,企业家的道德根本不堪追问。

  当行业重整尚待时日,道德自律不堪信任时,监管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在处理上次事件时,政府将着力点放在监管上,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但这种监管为何再次大面积失效?

  从事实看,这一次监管失效的原因之一是问题奶粉处理环节执行不到位。早在2008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的《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就明确了销毁问题乳品的责任:由质检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督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封存,并会同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去年2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以陕西金桥乳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例,早在2008年10月,陕西省质检所就在金桥公司当年5月、9月两个批次的5吨奶粉中检出了三聚氰胺,泾阳县质监部门随即予以封存。然而,这些产品并未随之销毁,企业后来将这些奶粉通过倒换包装、套用批次方法予以销售。由此可见,问题奶粉的销毁责任并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的是有力、到位的执行。

  原因之二是,乳品安全分段监管产生的积弊还没有完全消除。目前乳制品行业的管理是分段监管,养牛户、奶站、经营户、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容易出现的隐患,尚待于进一步重视和消除。

  看来,我们的监管对上一次事件的处理并未完全到位,甚至可以说是存在重大漏洞。在三聚氰胺的问题上,跌倒的不仅是企业,还有我们的监管部门。面对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发生,不仅需要依法处理有关企业和责任人,通过“专项行动”来清查问题隐患,更需要反思监管体系本身,如何修补漏洞,根除积弊,加大执行力度,建立长效、全面的监管机制?毕竟,再严厉的处理和再高效的专项行动也都是“马后炮”,我们绝不能一次次让孩子付出健康的代价!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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