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数字音乐版权许可收益增长显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刘仁    时间:2017-03-23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公布,2016年协会许可总收益再创新高,达到1.84亿元,比2015年增长约8.2%。值得一提的是,新媒体许可收益约6845万元,首次超过表演权、广播权等其他收益,占比最大。“随着音乐版权保护环境的持续改善,数字音乐市场发展成为主流,新媒体许可收益必将呈稳步上升趋势。”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两年多前,记者采访刘平时,音著协刚刚通过维权诉讼和谈判等方式,与数字音乐平台开展合作,开始获得新媒体许可收益。时至今日,虽然数字音乐的发展带来了版权许可收益的大幅增长,但在刘平看来,与词曲作者从音乐产业发展中应有的回报相比,这些版权收益还远远不够。


  数字音乐发展提升版权收益


  与2015年收取的版权许可使用费相比,2016年新媒体许可收益增长了约2300万元,而之前一直占比最大的表演权和广播权以及复制权收入都出现了下滑。刘平分析,唱片光盘等传统的复制权业务不断萎缩是多年的趋势,而近年来实体经济增长放缓,让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表演和商家卖场等经营性场所广播权和表演权业务也出现萎缩。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形态和使用方式发生改变,数字音乐成为音乐产业的主流,新媒体许可收益快速增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近年来,“剑网”行动等加大了对网络版权环境的治理,对盗版音乐采取措施强制下架,数字音乐版权环境有了显著改善。在此背景下,数字音乐平台完善服务,提升技术,适时推出音乐付费模式,虽然整体还处于初始阶段,但用户付费的意愿也有了提升。根据《2016年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已近500亿元。


  “新媒体许可收益增长很快,但与数字音乐整体规模相比,目前的版权许可收益规模还难以让权利人获得应有的回报,与我们的预期也存在差距。”刘平认为,新媒体许可收益将是目前以及今后协会重点推进的工作。


  在数字音乐环境下海量使用音乐作品,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模式受到空前挑战。为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创了“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的方式,通过海量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来解决它面临的海量使用授权难的问题。刘平介绍,在数字音乐版权许可中,音著协“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与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一对一的授权方式相互补充,目前,音著协“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已经成为数字音乐最主要的授权方式。音著协已与腾讯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主流数字音乐平台都达成了合作。


  “与传统的点对点授权模式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广大音乐词曲作者提供了直接的权益兑现渠道。”刘平介绍,传统的出版公司或代理公司,往往以买断的方式受让词曲作者的权利,这样权利人很难在作品的后期使用中再获得收益,而著作权集体管理能让权利人参与每一次作品使用的收益分配。据介绍,2016年协会共进行了10次分配,涉及的许可收入约1.2亿元,扣除增值税和协会管理费后,参与分配的金额约为1.15亿元。


  版权信息系统保障会员权益


  音著协收到许可费后,将如何为词曲作者进行分配,如何有效保障会员的权益?刘平坦言:“这是权利人及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音著协从1992年成立至今,始终致力于为音乐词曲作者兑现著作权收益。”面对数字化的发展,音著协早在2002年便开始引进先进的音乐版权管理技术,以切实保障会员们的合法权益。


  2002年9月,音著协与中国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合作并签订协议,共同开发音乐作品版权信息管理系统DIVA。随着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相关协会的加入,目前DIVA已拥有上述5个国家和地区的音乐作品版权数据资源。截止到2016年底,DIVA数据库作品数目达到740余万首,其中音著协会员登记作品为39.2万首,是世界上最大的中文音乐作品版权信息数据库。


  据了解,DIVA主要通过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WC)和权利人识别编码(IPI),处理会员信息、作品资料和版税分配。当会员加入协会时,音著协会在DIVA系统中为每一名会员建立专属的IPI,其中包括会员个人信息以及作品的权利信息。在对外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时,面对可提供音乐作品使用信息的一对一授权时,协会可利用DIVA系统迅速、准确地确认每首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及权利配比。在涉及海外音乐许可授权时,还可通过DIVA系统完成在线的国际音乐作品版权信息交换,使著作权人的权益获得了更高效的保障。在使用分配时,每一份使用音乐的报表都会进入DIVA系统,与数据库中的音乐作品版权信息进行完全匹配,使许可使用费能顺利地按照应有的份额归属到相应著作权人名下。除了许可和分配,权利人还能利用DIVA有效地维权:当热播的电视节目中错误显示了音乐作品的作者,侵犯署名权时,DIVA可以为著作权人提供证据;当影视作品的制作者无法找到所使用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时,DIVA可以帮助他们牵线,完成音乐作品的许可授权。(本报记者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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