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6城先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11-25





  改革无止境,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意见》共提出了10个方面、百余项改革举措,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着力打造制度创新的高地。


  6城先行先试为全国推广“育良种”


  9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市场主体数量较多的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此次《意见》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决策部署的落地实践。


  “试点是我国改革创新的高地,允许一部分地区在突破现有体制机制框架下进行创新探索,对加快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选取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作为改革突破口,令其先行先试,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在全球的地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马淑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之所以选取这6个城市作为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一方面是其产业体系完备、市场主体规模较大,同时具有较好的改革基础,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是其涵盖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也兼顾了东西部地区,各有优势和特点。在这6个城市开展创新试点示范效应较强,对全国其他地方辐射带动作用大。


  此次《意见》提出的改革试点举措主要包括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等。


  “这些改革举措的共同特点是精准务实,针对性和普惠性较强,直接回应市场主体期盼、直接服务产业发展、直接助力经济民生。”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审改办协调局局长卢向东在11月1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是此次创新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开展试点不是为了“栽盆景”,而是要多育良种、移植全国,促进我国营商环境不断迈向更高水平。在具体实施中,将把握好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快形成“四个一”


  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须久久为功。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快形成“四个一”,即一套完整规范的法规体系,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一批各具特色的标杆城市,一批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


  其中,在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法规体系方面,要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细化、实化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加快疏通与条例要求对应的法规政策文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1+N”的法规体系。


  在构建和完善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方面,要持续完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共满意度主导下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及时梳理总结和复制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编写工作,推动全国范围对标先进,互学互鉴,促进营商环境不断地改善。


  在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标杆城市方面,要鼓励各地区聚焦市场主体期待,探索更多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加强跨区域、跨行业的协同,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公平公正监管,更大力度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广泛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提升政策的兑现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意见》中,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或者参与的事项有18项,涉及投资审批、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都是需要大力协调的改革事项。


  杨洁表示,下一步将通过“三个突出、三个着力”让改革尽快落地。


  一是突出利企便民,着力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将与有关部门一起,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用地、环评、节能、报建等领域改革衔接,强化审批数据共享,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二是突出公平高效,着力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创新。在招投标领域改革创新方面,将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深化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实现从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到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以更加阳光透明、规范高效的招投标制度规则和标准,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突出权益保护,着力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信用修复方面,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同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有效做法纳入法治轨道,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记者 胡畔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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