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显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11-15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门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所做的第五个年度总结——《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8-2019)》中英文版在京发布。


  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25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544536起,同比增长127%;案件标的总额达6950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贸仲去年涉案标的总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同比增长41.32%,在国际仲裁机构中位居前列。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界与各国仲裁界的进一步交流合作,以贸仲为代表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2018年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表示。


  仲裁成“一带一路”沿线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


  今年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第六年。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4%,高于同期中国外贸的整体增速,占中国货物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27.4%。“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带动大量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同时也伴有人员、物资、技术、资金的大规模跨境流动,为中国商事主体提供丰富的合作发展机会。但风险与机遇相伴,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引发争议的风险。


  由申请人在莫桑比克设立的中国公司C,原本拟在莫桑比克利用当地石灰石矿产资源建设水泥生产线。由于被申请人资金不到位、C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时遭拒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在该项目的各方出资、融资、继续建设、赔偿损失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提请贸仲进行仲裁。


  这是典型的“一带一路”投资争议纠纷。


  “在出现争议时,仲裁作为专业、高效的方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第一选择。”在发布会上,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提问时说,仲裁协议经常会设定仲裁前置条件,要求双方依次进行不同级别的谈判、调解或其他类似机制后方可提起仲裁。这样的设置往往为及时启动仲裁程序设置障碍。更有甚者,败诉方以提起仲裁没有满足前置协商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拖延时间,增加了争议解决成本。中国当事人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当谨慎起草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免受到繁重的仲裁前置条件的约束。


  董箫建议,中国企业应特别重视仲裁地的选择。选择仲裁司法行动便利、仲裁司法审查经验丰富的地方作为仲裁地,对于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


  “在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应该将机构管理案件的效率、机构仲裁规则的设计、仲裁费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情况等因素都考虑在内,这些都需要被纳入考察范围。”董箫说。


  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完善商事调解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国际上,各国执行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时,有些国家将和解协议视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新合同,有些将和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院判决。然而,这些途径要么较难执行,要么不能充分体现调解的高效低成本优势,面临各种困难。


  为统一各国实践,联合国贸法会研究并起草《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已于今年8月加入该公约。


  “在中国,贸仲最早把调解引入到仲裁中,形成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东方经验,这被很多国家在仲裁实践中所借鉴。”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焕芳表示。


  报告认为,中国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后,需要首先对国内立法和司法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使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有效衔接。由于我国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尚未建立,对调解的规定散见于《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中,因此需要加快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立法机关需要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法;二是建议立法机关从法律层面确认机构之外调解的合法性,鼓励个人调解制度的发展;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新加坡调解公约》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规定;四是建议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对虚假调解问题处理的规定。(记者 江南)


  转自: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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