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企业发员工“混吃混喝奖” 法律人士:此举违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刘婧    时间:2017-09-21





  近日,陕西宝鸡一家装企业让未完成业绩的员工举“混吃混喝奖”及“警示牌”进行拍照,并勒令其他员工将其照片在朋友圈中转发。事后涉事企业向员工道歉并发放千元补偿款。法律人士认为此举属于用“践踏尊严”的方式“倒逼激励”,涉嫌侵害员工名誉权和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
 
  员工被发“混吃混喝奖”
 
  强制拍照后在朋友圈“示众”
 
  “所谓的没有完成业绩,是因为我们团队当天少签了一个单子。”宝鸡市居然之家世纪荟萃店内的懒家婆家装公司的员工小张说,她就是此次“混吃混喝奖”的获得者之一。由于近期赶上了大的销售节点,公司专门聘请了第三方营销公司来带队,小张所在团队的销售任务是,每天要完成一个品牌的两个签单。当天进行工作总结时,由于没有完成任务,小张和团队里其他9名同事一起被叫到了台上,被分别发给印有“混吃混喝奖”和“警示牌”字迹的牌子,并被要求举到胸前进行“合影留念”。
 
  小张本来以为这样“意思意思就行了”,也是因为自己未完成业绩在先,没想到营销公司的老师还让台下完成任务的员工拍照发朋友圈,“并称发完朋友圈后他要检查”,这让她心里很不舒服。
 
  “奖惩机制对于销售行业来说,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小张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作为销售人员,业绩和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平时完不成业绩,公司也有一些“象征性的惩罚”,但最多不过50个深蹲。完成业绩的奖励也很多,比如一个大型活动下来,一个团队可以分到5000元奖金,业绩突出的个人,还能拿到2000元到3000元的额外奖金。“在销售的战场上,业绩就是尊严,给予我们一定的惩罚我们都能理解,但这样的事还是第一次。”
 
  公司称系合作方所为
 
  已向员工道歉并补偿
 
  据该公司市场部总监高芳介绍,事发当时,公司总经理闫宇文正在参加某品牌组织的答谢宴,未在活动现场,在群里看到员工举牌的照片后,第一时间让员工删除了朋友圈照片,并要求外聘老师停止对员工“惩罚”。事后,闫宇文召开会议向全员鞠躬道歉,之后又召集全员大会,公司领导再次向受到处罚的10名员工逐人鞠躬道歉,并每人发放了1000元作为补偿。
 
  高芳告诉北青报记者,由于家装销售工作任务重,公司团队多,所以在一些大型销售活动时,会聘请第三方营销公司介入,专门负责前期策划和后期执行。发生这件事之后,他们虽然停止了与这家营销公司的合作,也对员工表达了歉意和给予赔偿,但仍然有责任。
 
  该公司已经承诺,今后绝不使用该类过激的管理方式惩罚员工。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举违法
 
  “践踏尊严”侵犯多项权利
 
  针对此次事件,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扶宏强认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害了未完成业绩员工的名誉权。对于公司致歉并发放补偿金1000元的回应,扶宏强认为,此系公司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谅解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钦昱提出,侵害名誉权须同时构成4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毁损;行为人具有过错。很明显,营销公司的老师让受罚员工举着带有“混吃混喝奖”等侮辱性文字的牌子,并勒令他人拍照转发,已经构成了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除此之外,还侵害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工作环境权指劳动者应当在能够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权利,这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人权的性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对于劳动者的身心舒适和幸福感造成了严重损害。
 
  近些年来,这种“践踏尊严”的“倒逼激励”屡禁不止。张钦昱介绍说,此次惩罚虽并非该公司所为,但用人单位与外聘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需共同向劳动者承担责任。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定中,对于劳动者完不成任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这也不能成为欺压劳动者的工具,更不能以这种过激的行为去“倒逼”劳动者进步,这已经越过了法律的限度。同时,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忍气吞声,选择不作为,这就需要外力予以干预,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
 
  
 


  转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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