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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19条,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的目的、督查督办定义和原则、管辖、重大案件标准、报送要求、督办案件宣传要求、考核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研制、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总局稽查局负责督办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部门负责督办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

 

  《办法》提出,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为: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办重大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大案件督办的主要内容为: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情况;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产品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处罚及移送等情况;案件查办的程序合法性。(记者李雪墨报道)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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