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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先赔”是网络消费维权的一大进步

  北京市工商局与包括京东、天猫、亚马逊、苏宁、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了《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协议》。包括工商部门与平台经营者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消费风险防控、电子证据互认、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网络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信用激励及约束、沟通协调机制等内容。这是第一次实现由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集体承诺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据《新京报》)


  此前,工商总局出台规定,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而此次又进一步,要求电商平台承诺“平台先赔”,乃是网络消费维权的一大进步,可以减少消费维权流程,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放心网购。


  由于这11家电商平台占据国内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也就相当于行业标准了。此前,部分电商平台就推行过“平台先赔”制度,主要是针对部分大卖家,需要其缴纳一笔质量保证金,在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时,如果超过赔偿协商期限卖家未能履约,就由电商平台先行赔付货款给消费者,再从质量保证金里扣除掉。


  不过,由于这种方式是电商平台自行制定的规则,并无法律依据,则就容易引发商家的不满和抵制。而且,“平台先赔”针对的商家数量有限,且都是要求商家主动申请资格,并未针对所有卖家,如此就造成赔偿机制不公平,还有很多商家没有纳入“平台先赔”的序列,加上“平台先赔”制度不完善,相关流程手续繁琐,给消费者增加了很多不便,退货赔偿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网络消费纠纷居高不下。


  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主流消费模式,电商平台不断扩张和下沉,一二线城市全面普及,三四线城市也实现了基本覆盖,现在连农村电商都成为资本角逐的热门领域,所销售的商品更是五花八门。可由于网络购物属于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行业缺乏统一标准,监管相对滞后,主要依靠电商平台自行管理,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所面临的维权困局,跟传统线下维权有一比,甚至更为过之。


  网络消费存在跨地域特征,消费者与商家没有直接接触,只是通过电商平台发生交易,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也要通过平台来调解和解决。由此可见,电商平台不仅是渠道管理者,也是消费纠纷的仲裁方,需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商家与消费者的纠纷,依照规则予以协调。而电商平台与商家又是利益关系人,难免会有“护犊子”的情况发生,而建立“平台先赔”制度,即可将质量风险责任转嫁给平台,由平台赔偿后再去找商家索赔,从而规避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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