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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保护汾河流域生态 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日前召开的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将有法可依。


  汾河是山西第一大河、黄河第二大支流,流域面积39471平方公里,占山西省国土总面积的1/4,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流域内GDP占全省的43%,是山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山西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虽经持续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转。为此,山西省2015年启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重大战略工程,同时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依法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同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同时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严格控制用水增量,鼓励使用再生水,并给予政策补贴。


  山西省要求,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山西省还提出,将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记者马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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