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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13中:体罚,是个案还是校风?

        本频道讯

       2010年10月16日上午,我们接到一学生家长反映,向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一个叫小浩(化名)的男孩,两年前就读于保定市13中学,在校与同学团结友好、积极向上,学习成绩也不错,是一活泼阳光的男孩儿,在家人眼中是一个懂事的好孩子,在学校同学老师眼里是一个勤奋好学的好学生,然而在保定十三中,却遭到英语老师顾娜的一顿殴打,由此改变了其一生的命运。 

       事件经过:两年前一天,课间有几名学生在校园内打闹,一旁的小浩看到英语老师顾娜从远处走过来,便喊了一声:“别闹了顾娜来了,”这一句话恰巧被顾娜听到,羞恼之下她没有去理会打闹的学生,而是径直来到小浩身边举手便打,边打边说:“让你喊我名字”。事件之后小浩同学开始变得沉默,英语课也几乎不上了,英语成绩开始急剧下降,100分的试卷只考1.6分。直线下降的学习成绩并没有得到校方特别是英语教师顾娜关注,顾娜也未曾找王浩及家长座谈,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被迫之下家长只好为孩子办理了转学,王浩本该今年初中毕业而因此留级一年。 

       探寻事件的背后: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育事业,先后颁布了“教育法”和 “教师法”等法律,教育法明文规定:教师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翻开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看到: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条款不难看出,任何形式的体罚学生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十三中 教师殴打学生事件在王浩心灵深处留下了一道阴影,结果导致孩子学习成绩下降,最终迫使小浩无奈转学留级。  

       “体罚教育”是封建社会的残渣,是与现代文明教育格格不入的,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为直呼其名就殴打学生,法律不容、道德不容,教师的神圣职业更不能容忍。良好健康的教育教学环境是社会所希望的,高素质的教学队伍更是学生和家长所期盼的,我们真心希望“体罚教育”不要在十三中重演。 

       那么,体罚到底是个别教师由于修养不足的一时冲动,还是由于十三中的教育环境造成的呢?从保定市十三中学就此作出的回应就可以看出些倪端。 

       此事件引起媒体关注后,保定市北市区教育局曾经作出说明,言称对体罚学生的教师已经作出了处理。后来我们看到了保定市十三中学这份校字(2010)7号文件,称“鉴于顾娜老师2008年6月在处理学生问题上,动手打人一事,造成不良影响,处理决定如下”,文件的日期为2010年11月24日。体罚学生发生在两年前,而对责任教师的处理却在两年后,这不得不让人质疑这份处理决定的动机,这到底是实心实意的整顿校风,还是应付新闻媒体?是不是如果没有引起社会关注的话,校方连这份迟到的处理决定也不会有?那么,在保定市十三中学生又被放在什么地位?谁能抚平体罚中孩子受伤的心灵? 

       在现代教育中,体罚对于学生来讲,就像噩梦一样可怕。然而,更可怕的是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此的冷漠,因为这会造成一种不良的风气,让孩子生活在噩梦中。    编辑      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