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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


  会议强调,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要以维护实现国家矿产资源基本权益为核心,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其中,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面,去年10月公布的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提出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配套改革政策。


  《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建议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二是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占有矿业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者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占用费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定额,由财政部门会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征收。按2∶8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三是在矿产开采环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完善资源税制。四是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推进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使矿山企业真正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责任。矿山企业需单设会计科目,根据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要求,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提取的资金由企业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方案》提出的配套改革政策包括:一是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支出。二是取消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资本金政策。三是取消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矿业权价款补缴政策。


  此外,《方案》还提出了几项具体改革事项的时间表。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包括:财政部会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研究修订或制定《矿业权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黑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在2020年前完成的有一项:研究修订《矿产资源法》和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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