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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冬眠”专利的苏醒还远吗?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注入强大动力——春天来了"冬眠"专利的苏醒还远吗?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下,一边是创新成果快速涌现,一边是大量专利束之高阁,破解专利转化难这一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变得迫在眉捷。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正式施行后,前不久,国务院又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专家认为,其中的一些举措有的放矢,对于打破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的壁垒和障碍,推进我国技术市场的良性发展意义重大,本报特选取部分重大举措,邀请专家进行解读。


  举措一 取消审批程序


  相关规定:第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专家观点:“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专利等职务发明成果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撑,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本来就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紧箍咒’和恐惧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这方面谨小慎微,缩手缩脚,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又繁琐、冗长,严重压抑或阻碍了科技成果的及时实施和成功转化。”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告诉本报记者。


  长期在研究机构管理科技成果的沈阳材料科学国家(联合)实验室主任助理李秀艳也对本报记者表示,科技成果若按以往的审批流程进行转化,通常需要1年至2年的时间,但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层层审批束缚了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能动性,真正有效转化的科技成果并不多。


  “《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科技成果,不需审批或者备案。政府转变职能,把决定权真正交给市场,对于中国的专利转化而言是一次历史性变革。”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郭书贵告诉本报记者。


  但郭书贵同时认为,全面下放审批权限后,一些单位负责人可能会担心转化成果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风险,将承担道德责任。他建议,可以进一步发挥技术交易市场的作用,通过公开的市场渠道进行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或成交信息公示,以有效规避相关风险,消减单位负责人的担忧。


  举措二 明确收益分配


  相关规定:第二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专家观点:近年来,我国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及授权数量稳步增长,但是大多数专利未能走出实验室找到“好婆家”,而处置权、收益权不明确正是导致出现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与技术发展研究室主任宋河发介绍,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在扣除给个人的奖励后须如数上缴。这极大地抑制了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扣除给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这就明确了转化收益的处置权和用途,将大大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对成果转化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科研带来收益,收益促进科研,这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新的良性循环。”李秀艳兴奋地说。


  “同样,不低于总额50%的奖励,也将大大激发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以前科研人员获得奖励比例较低,多数是为项目而研究,对科研成果是否转化关注不多,现在他们可能会在研发阶段就考虑市场转化和经济效益了。”李秀艳表示。


  宋河发也认为,《若干规定》中给科技成果发明人提高奖励比例是非常好的。但他同时指出,奖励比例也不应过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除了依靠科研人员外,科研单位、机构、团队或是运营模式也都起着关键作用。给个人过高的奖励,单位收益会受影响,科研人员也有可能更热衷成果转化,而忽视基础研究工作。


  举措三 激励创业创新


  相关规定:第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专家观点:此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高校和科研机构大部分都是事业单位性质,而科技成果转化属于经营性资产转化,事业单位与经营性行为的衔接不畅,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驱动不足。”李秀艳表示。


  在陶鑫良看来,无论是“在岗兼职”还是“离岗创业”,都是在为科技人员量身定做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环境,让他们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科技成果创新及其实施转化的最优路径,打造了多元化、多样性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使得科技人员在创新上“人尽其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上“各得其所”。


  北京化工大学常州院副院长吴浩也认为,允许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及离岗创业,给科研人员提供了“第二条道路”。“对于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最显著的作用就是让科研人员直接在一线推动成果的产业化,可以将研发、转移转化、产业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消化吸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科技和人才效益。”


  “科研人员是对科研成果最了解的人,也是对自己的成果产业化最有激情、最具‘原始推动力’的人。因此,离岗创业可以提升成果转化的数量和质量,并创造一批有激情的创业企业。”吴浩同时指出,离岗创业也应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定要做好各方面准备,避免“水土不服”。


  举措四 完善评价机制


  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专家观点:按照现有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论文发表及被引用情况作为评价指标,应用技术成果以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作为评价指标。“在这一评价体系下,科研项目多少、专利申请及授权数量、发表学术论文篇数和科技成果奖项等构成了科研人员的主要考评指标,高水平论文和承担的国家科技项目更是评价的重中之重。因此,很多科研人员更热衷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而不愿意去做成果产业化工作,成果转化工作在评价体系内被弱化和被忽视。”吴浩告诉本报记者。


  “《若干规定》明确指出,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这样会有力推动相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这些单位切实从知识产权的数量战略向质量战略转移,有力和有效提升这些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和贡献度。”陶鑫良表示。


  吴浩也表示,《若干规定》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让社会、科研单位都切实地感受到成果转化的重要性,有助于科研人员在工作中更好地平衡“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和“实施成果转化”的关系,使科技成果的产出和转化有机衔接起来,有效地缓解“科技成果放在书架上”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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