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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或要亮证经营 食品交易信息至少留半年

  近年来,网上订餐等新型食品消费形式受到群众青睐,但其安全隐患也常常见诸报端。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作出较大幅度修改,设置专节来规范食品的网络经营。


  初审草案时,不少委员指出有的食品经营者未取得任何资质就入网销售、有的交易平台为占领市场降低入网审核标准等问题。


  草案就此增加了多项条款,要求食品的网络经营需要“亮证”。如: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同时,草案还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名称、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保持一致;对在贮存、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应当一并予以说明和提示;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络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为了增加上述条款的可操作性,草案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如: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店的管理,草案进一步充实了相应的内容,如明确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核准制,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实施核准和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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