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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价格政策明确,将调动民资积极性

        本报讯 记者 周宇  国家发改委前天发布了《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要求深化水、电、气的价格改革,并完善保障房价格、健全铁路运价等公共事业的价格政策,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电力方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电价,即开展直接交易试点。 

 

        《意见》提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非常规天然气领域。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对民办民营的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基准价,扩大上下浮动幅度。 

 

        民间资本按照特许经营的规定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建设运营的,与国有资本、外资同等对待。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铁路货运要制定特殊运价,既满足需要又有合理回报。社会资本办医非盈利的水电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非盈利的医疗服务自主定价。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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