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2-01-19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同时废止。新版标准由2016版的56项指标,缩减为涵盖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率等要素的18项指标。


  根据新版本要求,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六)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七)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八)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根据要求,国家园林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命名的城市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通过复查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继续保留其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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