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濒临消失“非遗”拟抢救性保护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3-30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稿)》昨日起至4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或首都之窗提出意见。送审稿确立项目分类保护原则,对活态传承困难、濒临消失的非遗,实行抢救性保护。


  本市有国家级非遗项目126个


  草案说明称,2011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法》作为国家大法,内容相对宏观,规定较为原则,有些方面还有空白,尤其是在项目保护单位法律地位、名录申报及评审机制、代表性传承人界定及权利、非遗项目分类保护和创新发展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确。此外,北京市开展非遗工作的有效经验,如政府责任体系、非遗保护认定奖励、非遗进校园工作等也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目前本市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26个,市级代表性项目273个,区级代表性项目778个。送审稿提出,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确立项目分类保护原则


  为顺应非遗自身的特性,提高非遗保护的科学性,送审稿对代表性项目按照存续状态不同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加大对不同代表性项目的精准扶持力度。


  按照存续状态不同:对活态传承困难、濒临消失的,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依托老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整合相关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行文化生态整体保护;对具有社会和市场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实行生产性保护。


  加强对老字号原址原店保护


  送审稿还按照项目类别采取分类保护方式。对于传统工艺及老字号,要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及北京老字号原址原店的保护。支持老字号企业在京外及境外开设门店、设立采购或配送中心。


  对于传统表演艺术及戏曲,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相关文献资料和散落在民间的史料进行整理和保护。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各类戏曲院团的扶持力度,定期举办优秀剧目展演,建立传统表演艺术采风基地,培育优秀后继人才。


  对于传统民俗活动,要结合传统节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举办相关活动,探索传统民俗活动与城市建设、文化创意、科技和旅游等融合发展。


  严禁乱采滥挖原材料


  在原材料保护上,本市加强对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鼓励在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依托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和使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在非遗场所保护上,属于历史建筑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并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不得冒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名义


  为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增强群众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送审稿规定了非遗的开发利用机制和要求: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真实性、整体性、文化内涵及表现形式,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未取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义。


  本市鼓励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体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红色文化、创新文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城乡建设、文化创意、科技和旅游等融合发展。


  升学择优录取擅长特定项目考生


  为促进非遗传承,送审稿将非遗教育全面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明确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代表性项目相关专业,作为职业教育奖励专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推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编写有北京特色的知识读本。鼓励和支持在升学中,择优录取擅长特定代表性项目的考生。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利用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采取多种方式为传承有困难并有切实需求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场地或空间方面的支持;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定期体检,并列入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档案。(张璐)


  原标题:濒临消失“非遗”拟抢救性保护


  转自: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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