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支付机构IPO、与境外机构合作跨境支付须提前报告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7-26





7月23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展IPO、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须提前30天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发生重大突发情况后,也需进行事后报告。


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的规范化,将有利于提高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


重大事项的范围


《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央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具体来讲,事前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含多种情形。


当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实控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出现时,支付机构应至少提前30个自然日提交书面报告。


当支付机构及其实控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累计对外提供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出现时,支付机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报告。


而当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时,则要进行事后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


一类事项包括7种情形,如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因异常变故,未履行审批程序而发生变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信息数据超过5000条或者客户数量超过500户;支付业务中断超过2小时或者影响业务笔数超过10万笔;客户、特约商户等利用支付渠道从事违法活动;发生客户备付金被挪用等。


当出现这些情形后,支付机构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


二类事项也包括7种情形,如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控人涉及涉案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诉讼;支付机构董监高涉及刑事案件,或者发生非正常死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信息数据不超过5000条,且涉及客户数量不超过500户;支付业务中断,但不超过2小时,且影响支付业务笔数不超过10万笔;支付机构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等等,


发生上述情况后,支付机构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


支付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对公司经营、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等负面影响的情况出现时,支付机构还应报告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还应当说明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


重大事项报告纳入评级考核


此前,央行于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关于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意见。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未采纳的意见包括,建议删减如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重要资产;建议调整部分事项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认定标准;建议延长报告时限,等等。


《办法》强调,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也将纳入支付机构的年度分类评级考核。


支付机构未按《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将被责令限期整改,监管部门可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支付机构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不豁免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也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首次报送其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及对应的控制关系、受益关系等情况。


  转自: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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