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一支行行长违法放贷1610万元 获刑5年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10-08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原行长白帆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2年年末的一天,时任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行长的白帆找到海林市居民陈某2(已判刑),以利息低为由邀请陈某2将在其他银行的贷款业务转到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进行办理,陈某2同意后指使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财务人员曲某(已判刑)于2013年3月—2016年8月间在龙江银行海林支行先后办理三笔贷款。

  具体来看, 2013年3月,陈某2以儿子陈某3(已判刑)的名义在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贷款500万元,申请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2016年1月,陈某2以妻子陈某1的名义在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贷款460万元,申请贷款用途为收购农产品;2016年8月,陈某2以亲属孙某1(已判刑)的名义在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贷款650万元,申请贷款用途为装修及购货。上述三笔贷款合计1610万元。

  根据判决书,陈某2为使贷款顺利通过审批,指使曲某伪造了贷款所需的房屋租赁合同、收购农产品合同、建造或装修工程等虚假材料,并且在贷款申请材料中填写虚假贷款用途。贷款发放后,陈某2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店铺经营等使用。

  判决书还显示,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在办理陈某3、陈某1贷款前,白帆将陈某2的会计曲某及陈某3引荐给了龙江银行海林支行主管信贷业务的邹某1(另案处理)及副行长吕某。龙江银行工作人员在三笔贷款的贷前审查、贷后跟踪检查过程中均发现贷款材料中的数据不真实及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的违法违规之处,邹某1将发现的问题向白帆进行了汇报,白帆明确要求继续办理实际借款人为陈某2的相关贷款业务,从而帮助陈某2顺利获得贷款的审批、发放。陈某2为了感谢白帆在其贷款过程中的帮助于2016年1月送给白帆现金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2020年7月27日,白帆因上述受贿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处罚金10万元,原定于202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但后白帆因上述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今年4月13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今年7月1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白帆作为龙江银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行长明知三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是陈某2,且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的情况下,仍让工作人员上报贷款材料,签批通过,在牡丹江分行贷审会上未如实汇报贷前调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致使三笔贷款得以通过和发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根据白帆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判处白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龙江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12月25日正式对外挂牌营业,是在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而设立的省级城市商业银行。



  转自: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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