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就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1-24





  编者按: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召开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在会上介绍标准修订的有关情况,并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陈弈辉、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二部副主任王莉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标准安全第一
 
  记者: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一直饱受社会争议,新的标准也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新的标准报批稿中怎么完善新的指标呢?
 
  高延敏: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主要的安全性能加以提升,主要可概括为“二二一二”。
 
  第一就是堵住了两大漏洞。第一个漏洞为现行标准是部分条款强制,修订后改为全文强制,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第二个漏洞是现在电动自行车出厂以后有改装现象,导致速度超出现行标准规定,因此在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进行改装。第二是适当提高了两项指标。首先是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其次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第三是强化了一项功能。强调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这是电动自行车能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第四是增加了两项安全内容,包括防火阻燃和淋水涉水两个方面。
 
  以上这七个方面,是对现行标准最核心的调整和完善。
 
  记者:一般行业标准都是由行业专家委员会制定,但是该标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王莉:这次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修订,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来组织的,体现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是对原来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还有组织实施和监督。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化法中,也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国务院行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可以说,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经济社会运行的“技术底线”,也是政府应该管好、管住的标准,改变了过去强制性国家标准由行业协会主管,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主制定的模式。这次的标准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组织对标准进行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符合标准化改革的精神和新的标准化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权威性,也有利于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记者:工商部门在此次标准定制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陈弈辉: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发展迅猛、数量激增。尤其是大型化、摩托化、快速化趋势明显,超标上路、改装超载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工商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使其尽快出台,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情况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17年,有关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全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专题调研、走访人大代表等多种方式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沟通,最后顺利完成了全部提案建议的答复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对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管做出了明确表态。另外,对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其他类电动车社会关注热点,通过答记者问和向国务院专题报告等形式一一做出了回应。
 
  其次,积极参与并配合工信部开展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修订工作,通过标准修订,厘清车辆属性,落实规范管理,促进产品标准更加科学、安全、合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配合交管部门推动地方建立相关管理规范,及时制定电动车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地方电动车管理制度。
 
  最后,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监管,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同时积极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正本清源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
 
  李江平: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在我国迅速普及,逐渐成为群众中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近年来,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占领市场、迎合消费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远超标准,对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首先,扰乱管理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辆,将实际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给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其次,影响通行秩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超过40公里,大大高于自行车但又明显低于汽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存在较大速度差,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会导致机动车频繁超车、变道,容易发生刮擦事故,也不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又会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频繁超车、变道,严重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严重危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
 
  再次,引发大量事故。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身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加重了事故后果。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从分析看,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数量由2013年的430.9万起,上升至2017年的2408万起,年均上升53.8%;全国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由2013年的9166起、1248人死亡,上升至2017年的1.27万起、2074人死亡,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再加上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导致有的家庭因事故致贫返贫。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平衡安全、秩序、效率,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表面上是速度快了、效率高了,但由此也带来了严重交通安全隐患,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不符合安全发展理念,不符合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此次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在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尺寸、重量等指标有所调整的基础上加以限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超标车”的生产、销售。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上海、江苏等地实施目录公告管理,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福州、泉州等地通过设置过渡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措施,逐步消化存量;南宁等地强化通行秩序整治,倒逼源头治理。下一步,公安部将积极配合工信部等单位,以新标准出台为新起点,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正本清源,清理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严把销售准入关,确保新标准得到认真执行,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产生。同时,公安部会继续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切实维护好道路通行秩序。
 
  记者:近年来经常会有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与电动自行车标准防火性能的要求是否有直接关系?
 
  罗永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一直是社会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部分事故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
 
  电动自行车火灾之所以造成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电动自行车本身电气线路、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设计不合理、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使用不当等因素,在停放充电过程中就容易发生短路、过载等电气故障从而引发火灾。二是生产电动自行车所采用的塑料、聚氨酯泡沫、橡胶等非金属材料一旦被引燃起火,就会很快猛烈燃烧,并且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极易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三是我国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就可将与其连通的空间通道蔓延充实,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从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在火灾中既是“引火源”也是“燃烧物”,而现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气安全性能以及非金属材料零部件的防火阻燃性能均未做强制性要求,是造成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性能低下、火灾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此,通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提高电动自行车的防火安全性能等级,是十分必要的。
 
  做好过渡期协调工作
 
  记者:对于现在2亿辆存量电动自行车中已经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后,还能上路行驶吗?如何处理?
 
  李江平:目前国家实行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的资格。但由于现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存在缺陷、国家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等原因,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进入市场。为此,工信部正在修订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符合该标准的可列为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进行注册登记,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如果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会带来潜在法律责任风险。
 
  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请广大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果驾驶人想追求骑行速度,请购买摩托车、汽车,并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并取得驾驶证,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到侵犯。
 
  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置问题,一些地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了多种措施消化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比如采取报废补贴、回购置换、设立过渡期、符合标准的纳入摩托车管理等措施,以达到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目的,减少群众损失。
 
  记者:下一步在电动自行车标准方面,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王莉:针对下一步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委将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后续工作。标准公示后,按照程序,加快标准的审批、发布的流程,争取早日正式发布。
 
  二是同时支持开展相关配套标准的立项和研制,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体系,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质量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记者: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对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还有哪些建议?
 
  罗永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虽然从产品本身提高了消防安全条件,但并不能完全避免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而且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完全取代现有产品也需要一个过渡期,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是一个长期任务,仍然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是建议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避免不正确的停放和充电行为。二是住宅小区和楼院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责任,定期组织检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组织清理。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楼院,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三是希望新闻媒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四是希望公民关注公共消防安全,积极发现身边的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记者 侯沁)
 
  转自:中国电子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 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

    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

    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从加强生产源头环节安全质量、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推进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四个方面提出12项重点工作任务,...
    2022-09-01
  • 人社部等部门将联手整治资格证书挂靠乱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人社部将治理“挂证”乱象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03-21
  • 七部门力推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7-03-24
  • 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行动方案

    近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
    2017-06-02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