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兼职“闸门”打开 规范引导迫在眉睫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11-10





  近日,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在明确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对高校、科研机构领导的兼职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舆论对高校、科研机构领导利用职权去兼职谋求个人利益的质疑。
 
  为促使科研成果走出“象牙塔”,对接市场进行转化和产业化,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这使得多年游走于校企之间“灰色地带”的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天花板”逐渐被捅破。
 
  “去年,国家出台《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允许高校教师、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时,就有舆论担心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领导会不会利用职权,以兼职为名进行利益输送,同时影响普通教师、科研人员的兼职空间。这次安徽出台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按照利益回避原则,对领导兼职作出了比较详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对防范因兼职兼薪出现的教育腐败或学术腐败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对其他省市也有示范效应。”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对此表示。
 
  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创业
 
  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我国拥有世界第一的专利数量,以及世界第二大规模的研究论文数量,但巨大的科研力量却没有让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到经济上。
 
  “这归结于目前的高校重研发轻转化的办学思维,不是大量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而是这些成果经常是被高校与教授们用于评职称、申报经费的伪成果。”熊丙奇坦言,相当一部分的科研工作,已经陷入“申请课题—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奖励—以论文、奖励去申报新课题”的闭循环,真正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成果寥寥。
 
  为促进科技研发与市场接轨,推动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近年来江苏、湖北、河北、山东、广东、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纷纷探索在不改变科技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兼职甚至离岗创业,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比如,湖北出台《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提出在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的管理上有一定自主性,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科技人员可到企业兼职研发,鼓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近日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其中提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201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措施,其中包括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一系列新政的相继落地,使得兼职兼薪在我国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
 
  亟待加强整体性规范引导
 
  虽然高校教师兼职甚至离岗创业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但由于整体性的规范、引导不够,目前我国高校教师、专业人员在兼职兼薪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高校资产存在着隐性流失。规范高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工作,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高校教师兼职或离岗创业被视为游离于“灰色地带”的“地下行为”。比如,2012年,教育部出台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高校教师兼职如果影响教学,可能会“丢饭碗”;2013年,教育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高校教师兼职但不获薪酬;2016年9月,教育部党组又印发了《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高校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兼职。此外,也有部分高校明令禁止教师经商。其中,华东理工大学自2007年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允许在校外企业进行实质性兼职,个人也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开办公司;201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表示,要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
 
  业内人士透露,之前之所以不同意高校、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兼职是因为在高校教师兼职过程中会出现拿学校资源,包括教育资源、学术资源,在招生、人才培养和校企合作中,与校外资源进行交换的现象,由此滋生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如果高校和科研机构不能完善学校现代治理,建立遏制个人权力可以影响招生、学位授予的防火墙,那么,兼职可能会变为一个利益输送管道,这就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回避机制。
 
  为了防范因兼职兼薪甚至离岗创业出现的教育或学术腐败问题,此次安徽省出台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给予了条件限定。《意见》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高校、科研机构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机构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等。
 
  “根据上述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的所有行政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都有明确规范。这些规定排除了领导与兼职问题的利益关联,这就使得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制定有关兼职政策,对教师、科研人员兼职进行管理时,能够免于受到领导个人利益的影响。”熊丙奇表示,近年来,我国在努力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现代治理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分离,这就需要让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根据行政职权的大小和利益回避原则,全方位地“避嫌”。在教育和学术评奖中,也有必要实行回避制度,控制领导获奖的名额和比例。
 
  国家放松对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发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的活力,增加知识价值。而要让改革的好处真正落实到教师与科研人员身上,就必须要在改革中对行政权力做好约束,这是教育领域各项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记者 李洋)
 
  转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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