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12-30





  信息公布·全链条监管·疫苗费用和定价·疫苗接种和保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围绕草案中的疫苗信息公布、全链条监管、费用和定价、接种和保险等方面内容,与会人员纷纷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疫苗信息公布
 
  周洪宇委员说, 草案规定公布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评估,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建议在“准确、及时”之前再加上“全面”二字,也就是“全面、准确、及时”,要包含三层意思。如果我们公布的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信息是片面的、零星的,可能会让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加上“全面”一层意思就能让公众全面了解情况。
 
  李钺锋委员说,草案规定,批签发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建议在公布疫苗批签发结果外,还应公示疫苗的详细检测报告即各个指标的检测值,以方便公众结合价格进行理性选择,实现疫苗的优胜劣汰,同时也满足了公众对疫苗知情权的要求。
 
  关于疫苗全链条监管
 
  武维华副委员长说,疫苗的研制要用到有毒性、有传染风险的病原微生物,建议关于研制疫苗至少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使用毒性强、传染风险高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疫苗研制,应该有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并签订相关责任书。
 
  王刚委员说,草案规定批次签发必要时抽样,建议规定必须是现场抽样。严格落实批次签发制度,关键是对批次的严格监管。
 
  吴恒委员说,建议进一步修改草案,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特别是在温度控制、运输、包装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疫苗流通环节,建议加强冷链制度,用法律来确立“国家建立疫苗流通全过程温控制度”。
 
  关于疫苗费用和定价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蒋立虹说,从价格上来说,一类疫苗,特别是儿童预防传染病的疫苗,现在国家定价比较明确也比较低,而且是免费接种,但二类疫苗的定价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价格比较高。这方面国家应该对整个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价格的制定有指导性的意见。
 
  卫小春委员说 ,草案没有涉及医保是否对于免疫接种实现覆盖,建议留下医保这个口子,为今后使用医药经费创造条件,具体报销比例可由省级医保部门制定。通常认为,在预防上花1块钱,可以产生8块钱的效益,有明确效果的预防有利于节省医保经费。
 
  周敏委员说,草案第35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存储运输费用,存储运输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第47条第2款规定,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非免疫规划疫苗是可以收费的,接种单位不承担存储运输费用,而让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存储运输费用是否合理,可以再研究。
 
  关于疫苗接种和保险
 
  周敏委员说,第45条第2款规定,“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离开原居住地期间,应该加一个时间限制,这样执行起来比较有可操作性。
 
  李康委员说,建议草案中增加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如果能够把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异常反应补偿纳入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异常反应,就由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处理纠纷、协商赔款,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不仅能减轻接种单位的经济负担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也能使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得到补偿。
 
  李钺锋委员说,基层接种单位使用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也符合草案中阐述的疫苗定义,但这些制品并不是疫苗,因此可能会引起管理混淆,建议对疫苗作出更科学的定义、解释。
 
  关于进口疫苗安全管理
 
  刘海星委员说,建议对进口疫苗的进口环节作出特殊规定。从目前法律草案看,对进口疫苗和国产疫苗采取了统一的管理模式。考虑到进口疫苗的研制、临床试验、生产都在国(境)外,而且疫苗和药物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进口疫苗在进口环节应该加大审核检验,至少不能降低标准。(记者 赵文君、杨维汉)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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