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揽子”实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整体性系统性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6-04





  当前,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按照资源种类进行单项立法,比如陆续制定出台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法》《海岛保护法》等前后时间不一,存在重复、冲突、空白、不衔接、滞后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很难通过所有法律“一揽子”修改来解决,给自然资源执法带来了很大问题。5月28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认为,落实好党中央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两统一”职责,需要在现有自然资源单行法律的基础上,编纂自然资源法典来实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切实解决现行自然资源立法存在的重复、冲突、遗漏、滞后等问题。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魏莉华表示。 

  为市场经济提供细致入微的“游戏规则”

  在经济领域,《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核心任务之一就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市场经济运行至少包括市场主体、交易标的和交易规则三个要素。《民法典》全面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赋予市场主体丰富的财产权并予充分保障,确立了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魏莉华表示。

  实际上,《民法典》主要调整领域之一是市场经济领域,就是为市场经济提供细致入微的“游戏规则”,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等,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同时,《民法典》规范作为市场经济主要活动的合同行为,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法律准则。

  魏莉华认为,《民法典》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将原《物权法》等法律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内容统筹纳入,并通过一套整全的市场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  

  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

  在环境方面,《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并强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将极大地促进全社会保护生态环节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依法追究各类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魏莉华认为。

  《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魏莉华说。(孟凡君)


  转自:中国工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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