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将对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促进改善沿海生态环境等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提出,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根据需要建立红树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制定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明确红树林资源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有关部门应定期调查和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资源,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应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按规划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红树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对红树林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受保护的野生植物物种分布相对集中,但尚不具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可以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
《条例》强调,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或者其他红树林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不得破坏红树林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承载能力,不得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损害。确因特殊原因或国家、广西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占用或征收红树林地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根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记者 纪岩青)
转自: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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