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罚!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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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单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高某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高某坤在其经营的单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内生产石棉瓦,期间共拖欠赵某芳、赵某章等11名工人劳动报酬68313.50元。在工人讨要工资时,被告人高某坤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坤经营的单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坤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 杰



  转自: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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