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学习贯彻《山东省慈善条例》新闻发布会


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6-05





6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学习贯彻《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负责人就《条例》的八大亮点进行了解读,并介绍了我市慈善事业有关情况。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条例》分为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促进措施、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2条。


《条例》立足我省实际,紧扣制度创新,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突出八大亮点:突出改革导向,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应急募捐救助进行规范;与时俱进,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退出机制;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难点问题;立足实际,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强调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以充分保护慈善财产;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或企业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可以联系依法设立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慈善项目冠名、工程留名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或者设立冠名基金;也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的,可以明确捐赠清单、捐赠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遗赠生效后,接受遗赠财产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


目前,我市慈善事业呈现出了高质量发展态势。2018年至2020年,我市各级慈善总会累计接收各类慈善捐款1.57亿元,实施了“情暖万家”“两癌”妇女救助、“慈善拥军”“贫困大学生救助”等慈善救助项目和活动。2020年疫情期间,全市累计募集慈善抗疫款物8360.99万元,拨付抗疫款物8358.61万元。目前,全市慈善组织达到33家,志愿者数量发展至133.37万人。我市共有12个人、单位或项目入选“山东慈善奖”,菏泽市慈善总会荣获2020年度中华慈善总会救助项目“年度创新奖”。


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宣传、贯彻《山东省慈善条例》,不断拓展募捐渠道、优化慈善项目,加大救助能力,提升救助实效,充分发挥慈善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转自:菏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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