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交警发布3月份“五大曝光” 多人被终生禁驾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3-30





近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2021年3月份“五大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一、终生禁驾人员


1、徐光忠,男,46岁,驾龄11年,准驾车型C1,证件号码372925********3359,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2、徐照桥,男,53岁,无证,身份证号372923********3834 ,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处以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3、刘国伟,男,47岁,驾龄16年,准驾车型A2,证件号码372930********6738,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4、冯青银,男,47岁,驾龄4年,准驾车型GR,证件号码372901********4316,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5、郝建国,男,52岁,驾龄17年,准驾车型C1,证件号码372929********4816,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二、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市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德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伟弘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工程运输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市途胜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菏泽亿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三、突出违法车辆


鲁RN0031、鲁RN0663、鲁RC8925、鲁RC8025、鲁RJ8925、鲁RL3068、鲁RN2980共7辆大型汽车存在闯禁区违法行为;


鲁RP7502、鲁RP2877、鲁RQ6791、鲁RN7738、鲁RA1297、鲁RA0891、鲁RM2670、鲁RM8956、鲁RP8095、鲁RH9158、鲁RL7415、鲁RK8200、鲁RJ1081、鲁RM2662、鲁RE5911、鲁RJ9151、鲁RQ9587、鲁RQ9035、鲁RP2293、鲁RL5038、鲁RP1535、鲁RN4850共22辆大型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


四、事故多发路段


省道251与沿河路交叉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327国道皇镇东吴庄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荷兰路(红玉路至杨店桥段),车流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非机动车突拐猛进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请驾驶员行经以上路段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五、典型事故案例


1、牡丹区大队



2021年2月7日14时40分许,宋某某驾驶鲁R**52K号小型轿车沿黄堽镇韩楼村东头南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韩楼村中心街与韩楼村东头南北路交叉口处时,与沿韩楼中心街自东向西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卢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后又返回现场。


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是该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是该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笫二十二条笫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笫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无事故责任。


2、开发区大队


2021年3月06日19时36分许,李某某驾驶临沂38****0号电动两轮车沿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山路交叉口处,与沿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此处左转弯候**驾驶的菏泽02****3号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李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是,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候某某无事故责任。


菏泽开发区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闯红灯、不抢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远离事故伤害。


3、高新区大队


2021年2月11日上午,袁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251省道何楼办事处段北向南逆行至何楼二中路口处斜串马路闯红灯欲通过该路口时与秦某某驾驶得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得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袁某某负此次事故得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得次要责任。


画面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袁某某在发生碰撞后, 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身体反转后头部直接撞在了轿车车头处又重重得摔在了马路上,吃了大苦头。


作为驾驶人,在驾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高新区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路面行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车驾驶员也必须佩戴好头盔,保护自身安全,坚决杜绝闯红灯,以免发生不必要得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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