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违反保险法被罚5万 负责人被警告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8-11





近日,小编自山东监管局了解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菏泽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邦保险菏泽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9年9月6日,客户王某在安邦保险菏泽中支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各1份,保单记载经办人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张某。经查,该保单实为安邦保险菏泽中支员工直销业务。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4月1日,安邦保险菏泽中支客户经理沙某向客户崔某销售保险的过程中承诺少收保费,即间接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安邦保险菏泽中支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朱彦民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电子保单、承保清单、手续费记账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安邦保险菏泽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安邦保险菏泽中支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朱彦民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安邦保险菏泽中支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安邦保险菏泽中支予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朱彦民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转自:山东监管局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7254。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村里来了服务队 ——记枣庄市乡村振兴服务二队 村里来了服务队 ——记枣庄市乡村振兴服务二队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