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安全健康发展。
据了解,黑龙江省现有年产能15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数量,占全省煤矿数量的近60%,但产量只占全省煤炭产量的10%左右。今年初以来,黑龙江省发生煤矿安全事故7起,死亡19人,同比分别增加5起、1人。为扭转被动局面,黑龙江省组织开展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出台了“煤十条”等工作措施,并于近日出台了《方案》。
《方案》确定,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基础更加牢固,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引导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推动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方面,《方案》明确,现有单井年产能15万吨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年产能3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年产能小于30万吨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年产能15万吨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必须立即关闭退出。《方案》对“三区”重叠煤矿等也明确了退出时间表。
在有序发展优质产能方面,《方案》规定,严格按照2015年底全省合法在籍生产、在建、已核准煤矿产能之和控制全省产能规模,并按此原则确定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新核准的扩建项目单井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
《方案》要求,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力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煤矿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2019年开始,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单井年产能15万吨及以上。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矿,由新组建的企业组织生产。(记者 王刚)
转自: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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