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试行工程担保制度。此项制度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联合下发,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的。工程担保制度试行期2年。
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函等形式,是引入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担保机构从事建筑、市政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统一发布后方可从事相关担保业务。
按工程担保制度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商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也可以实行分段担保,每阶段担保金额应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工程担保制度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开展工程担保各项工作。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见习记者 孙思琪 记者 吴利红)
转自: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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