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排污单位,3月1日起将施行“最严排污令”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2-12





  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除未持证排污、超标排污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外,创新设置了按次处罚方式。


  按照《条例》,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有以上任一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规定,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有以上任一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还体现在《条例》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还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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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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