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崮:应废止“一刀切”借新还旧政策,适度提高小微金融不良容忍度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8-06





       “‘三无三有’是小微经济体融资的天然特点,‘三无’即无抵押、无担保、无正规财表;‘三有’即有信用、有生产经营能力、有现金流。”刘克崮指出,金融机构缺乏从“三无”小微经济体中识别、筛选出“三有”群体的技术和方法。对此,刘克崮建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的综合利用,提高筛选、识别“三有”小微经济体的能力。


       除银行外,刘克崮提出要发挥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银行信贷的补充作用。对优秀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政府在外源融资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也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也要发挥保险机构的保险保障功能。

搜狐智库:中小银行在给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时可能会面临什么问题?如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刘克崮:“借新还旧”监管政策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为帮助企业度过疫情期,许多银行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续贷,但是根据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归为关注类。”转入关注类,银行要减少正常贷款和增提2%的专项拨备,这导致银行的整体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下降。因此,建议废止“一刀切”的借新还旧政策,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如生产经营正常、有担保、不欠息等,借新还旧可列入正常贷款,在疫情期尤其如此。

       第二,对不良贷款的追责办法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由于抗疫时间的不确定性,导致银行对企业前景的预测变得愈加暗淡,由于不良贷款和终身追责制的监管考核,部分基层员工仍是“不敢贷”、“不愿贷”。因此,建议提高小微金融不良贷款容忍度,同时加快尽职免责制度的实施。

       第三,金融机构缺乏从“三无”小微经济体中识别、筛选出“三有”群体的技术和方法。“三无三有”是小微经济体融资的天然特点,“三无”即无抵押、无担保、无正规财表;“三有”即有信用、有生产经营能力、有现金流。传统金融机构的放贷方式是“三要”,即要抵质押物、 要第三方担保、要财务报表,这与小微经济体天然的“三无”特征是相悖的。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线下信息、城乡社区的熟人圈社会信息、金融机构线上大数据信息、政府地域性公共信息等四维信息的综合利用,解决对广大“三无三有”小微经济体信用识别难的问题。除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外,还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小微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和分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信用信息数据。

        第四,部分金融机构缺乏放贷资金,影响业务扩展。许多中小银行和部分优秀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长期扎根基层,有识别小微经济体信用的能力却缺少资金,影响了其业务扩展的积极性,建议大金融机构与这些中小金融机构采用“批发+零售”的合作模式,通过批发性转贷的方式向小金融机构供应资金,扩大其对小微经济体的放贷能力。
此外,金融机构也面临营收减少和刚性支出的问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也给予缓交社保和税费的支持。

搜狐智库:这些资金投放市场之后,如何确保能够流入中小微企业的口袋?

       刘克崮:实体经济客观上是分层次的,中国的实体经济可分为大中经济体和小微经济体两大部分,而小微经济体又分为三类七层,即小微企业(小企业和微企业)、个体自营者(个体工商户和自雇自就业者)和农户(专富农户、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也应分层次。各金融机构应分层定位、分层服务,各有侧重,运用不同的技术、产品和方法服务实体经济,不能简单化的“一刀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业,我们以银行业信贷为主线来说明。

       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扩大信贷覆盖面。大银行要继续下沉业务,增加“首贷户”。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下,大银行积极下沉业务,2019年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这为抗疫期间大银行业务继续下沉奠定了基础。大中银行传统的“要抵押、要担保、要财表”的放贷模式与小微经济体“无抵押、无担保、无财表”的自然属性是不适应的。因此,大银行应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筛选、识别“三有”小微经济体的能力。

       如建行开发的“小微快贷”线上产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整合了税务、工商、社保等政府数据以及建行自身的线下线上数据,增加了放贷率,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同时,大银行在扩大小微金融服务覆盖面的同时,要注意投向金融服务的空白领域,增加“首贷户”,而非通过低价方式抢夺小银行现有的优质客户。部分“有资金缺基层放贷能力”的大银行可以与“有能力缺资金”的中小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批发转贷方式服务小微经济体,避免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和错配。

       对于中小银行,要坚持区域发展,坚持本土金融服务,发挥“熟人圈”信息优势。城商行、农商行、村镇行等中小银行是服务城乡小微经济体的主力军。它们更贴近社区、贴近基层,更容易了解和把握区域内小微经济体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更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难题,及时、有效地识别和管控信用风险,更具“下沉”优势。因此,中小银行应积极发挥自身区位优势,扩大小微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资金缺乏的中小银行也要积极与资金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开展外源批量融资合作,扩大对小微经济的服务能力。

       除银行外,要发挥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银行信贷的补充作用。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准金融机构是历史上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审批设立的。这些机构更贴近基层、贴近县区、街镇,主要面向被银行排斥的客户,可以提供规模更小、限制更少、期限更短、时间更快的信贷产品,非常契合基层小微经济体“短、频、快”的融资特点,对银行信贷是重要补充。

       同时,这些非存类金融机构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不会伤害存款人利益,不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抗疫情、保民生、促复工和稳就业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对优秀的非存类金融机构政府在外源融资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也应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要发挥保险机构的保险保障功能。关键时期,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是重要的“减震器”和“稳定器”,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保险保障功能。

      第三,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方面加大小微企业发债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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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山东省普惠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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