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0-10





  《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对外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市提出,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汇聚规范,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可共享数据和可开放数据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济南公共数据开放网直接获取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


  《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我市提出,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开展内部信息系统整合,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维护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汇聚规范,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可共享数据和可开放数据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


  我市明确,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其中,可提供给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共享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共享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共享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共享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使用其他有关单位的公共数据。对无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系统直接获取。对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系统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共享的,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公共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开放公共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使用需求等,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列明可以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开放清单通过开放网站予以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济南公共数据开放网直接获取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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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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