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启用新版租房合同,免租金期写入合同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罗晓飞    时间:2020-10-18





  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济南租房合同将有升级版。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结束。新版租房合同禁止把房屋分割出租,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租客未经允许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当“二房东”的,房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租客按照合同年租金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


  济南市成功入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后,今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和政策。其中,《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该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签订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住建部刚刚结束征集意见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在济南新版租房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住宅标准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在合同正式条文中,明确房屋出租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并约定该房屋出租居住人数上限。


  合同解除7日内通过官方租赁平台更新


  随着各类线上租赁平台的兴起和越来越多的住房租赁企业进入市场,租房不再局限于房产中介。新版租房合同不仅适用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而且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租赁企业与承租方确定租赁关系的行为。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租赁当事人和该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填写合同附件“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协议”的内容,并签字或盖章。


  当事双方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更新合同信息。


  为维护承租方知情权,新版租房合同明确,合同签订前租客有权知晓房屋抵押、查封情况,如果房主隐瞒并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租赁房屋现有的装修、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由双方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交付该房屋和收回房屋的验收依据。


  房屋租赁期限新增“免租期”


  以往租房合同一般明确租期、租金,在新版租房合同中增加了“免租期”一栏,经双方协商后,房主同意一个期限作为免租金期,作为租客装修、搬家的缓冲期。


  在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损耗导致的维修,应由房主负责;因维修房屋或不具备使用条件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需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不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事先征得房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房屋内增设的可移动装修物品归承租人,不可移动装饰物无偿归房主所有。


  租赁期间,房主存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收回房屋,或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等情形,将被视为违约,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按照合同年租金的约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剩余租金。若承租人存在支付租金违约、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擅自转租给第三人、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房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纠错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济南时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