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虚假诉讼……青岛市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件


时间:2019-12-09





 
    12月6日,青岛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今年办理的典型民事检察监督案例。
 
  01
 
  检察和解:促双方当事人“双赢”——-黄岛区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监督案
 
  这是一起检察和解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工作思维,从双方当事人其他关联案件入手,积极促成双方前后两笔借款引发的案件一体解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黄岛区某公司为经营需要先后向邓某某借款500万元和400万元。首笔500万借款到期后,因该公司未还款,双方签订协议以该公司名下的17套公寓房抵顶借款。2016年,该公司以“抵账房屋总价远高于该笔借款本息”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邓某某返还350余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后该公司申请检察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虽然抵账房屋总价高于借款本息,但以房抵账系双方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故终审判决未支持该公司诉请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但是检察官并未就案办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办案中了解到因该公司无力偿还第二笔400万元借款,邓某某已于2015年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剩余300余万元案款尚未执行到位,黄岛区某公司的运营车辆及企业账户均被查封,这对经营困难的某公司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如该公司不能恢复正常经营,邓某某的300万余元尾款执行难度会进一步增大,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大胆探索创新,提出“打包和解,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办案思路,经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耐心释法说理,讲清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执行款数额降至240万元,公司经营急需的运营车辆也暂时解封,债务履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该公司最终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当事人间两笔借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全过程,双方当事人的成功和解,在实现定纷止争的同时,不但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而且使得当事人的执行案款及时得到执行,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02
 
  抗诉:纠正错误民事裁判——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依法运用抗诉方式督促法院纠正错误民事裁判、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典型案件,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某经贸公司向银行借款,姜某对借款提供担保,毛某某作为姜某的配偶,在姜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末尾“配偶确认”处签字。原判决认为毛某某作为姜某的配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应当作为共同保证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判令毛某某对9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某某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监督条件,遂提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毛某某的签字行为仅系毛某某对其知晓配偶姜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产生后果的确认,没有自愿作为保证人为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判决认定毛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确有错误,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原判决判令毛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毛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项。
 
  该案的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对担保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案件的最终改判维护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03
 
  检察建议:惩治“虚假诉讼”——某供应链公司骗取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监督案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以检察建议方式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件,实现了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利用法院特别程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新突破,是全省检察机关首例特别程序司法确认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也是落实最高检部署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中办理的典型案例。
 
  因拖欠青岛某公司货款,某供应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私刻某国有企业印章,并加盖在给青岛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上。因欠款到期未还,青岛某公司以某供应链公司、某国有企业等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该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过程中,王某又伪造其与某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参与诉前调解,并作为该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若某供应链公司到期不能还款,由该国有企业对共计471万余元货款及其他费用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2019年3月,该国有企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公司账户亦被查封。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权,依法调取了王某的讯问笔录、王某对案件发生过程情况的自述、移交私刻公章的交接清单以及银行交易明细及案发时间段的资金流向等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经审查全案后认为本案民事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遂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撤销该民事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民事裁定。
 
  本案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民事裁定,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涉案国有企业避免了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有力打击了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04
 
  “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民事调解符合自愿合法——肖某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监督案
 
  本案系一起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案件。
 
  2014年,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肖某作为原告与其他三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位于市南区的某房屋由其他三位当事人共同拥有,各占1/3;三人合计支付108000元的房屋补偿款给肖某。肖某对这份民事调解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原审中的授权委托书及诉状均非其本人签字,该调解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签名字迹“肖某”和《民事诉状》“起诉人”处的“肖某”均非肖某所写。检察机关经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并向鉴定机构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确非肖某本人签字,调解时肖某本人亦未参加。检察机关遂以“原审民事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调解必须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案原审诉讼的提起并非是肖某本人的真实意愿,属无效的民事诉讼行为,原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维护了司法公正。
 
 
  05
 
  民事申请监督:速解民企纠纷——于某、郭某与某轮胎公司撤销权纠纷申请监督案
 
  本案是一起涉民营企业的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案涉民营企业经营所面临困境,案件尽快执行可以更好盘活企业资产,对该案优先办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解决纠纷,力促民营企业发展。
 
  2008年,某轮胎公司与平度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并向该银行借款600万元,该公司以名下所有房屋、土地抵押为借款担保,并在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按期还款,平度某银行起诉并获胜诉,生效判决确认平度某银行对该轮胎公司的房屋、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案外人于某、郭某以其对该轮胎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享有2/3份额为由,提起另案诉讼,请求撤销最高额抵押合同,并提交了与该轮胎公司的前身公司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于某、郭某提供的共同购房协议不能对抗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平度某银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于某、郭某的诉讼请求。于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于某、郭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翔实的调查核实,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期间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终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以“于某、郭某提供的共同购房协议不能对抗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由,对二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决定对于某、郭某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承办检察官对二人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有利于双方权益保障等方面反复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两位当事人均认可了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表示息诉罢访。
 
  本案于某、郭某提起的诉讼,使得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结案,官司缠身也使得涉案民营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检察机关不支持于某、郭某的监督申请,并使二人服判息诉,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使该民营企业能够从多年诉讼纠纷中及时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既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又有效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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