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四强产业 山东淄博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步伐提速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3-06





  ■ 重点扶持“四强”产业发展,构建上下—致的财政政策合力。


  ■ 对列入省新材料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次性奖励。


  ■ 对新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名单或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日前,山东淄博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将集中力量在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等四强产业上寻求突破,以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化强市。


  集中突破“四强”产业


  政策要求,强化“四强”产业财政扶持,整合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医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设立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四强”产业创新能力提升、重点项目建设、骨干企业培育、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对“四强”产业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统筹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四强”产业发展,构建上下一致的财政政策合力。


  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发展先进高分子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和金属新材料等领域,支持项目创新示范、领军企业培育、特色集群壮大、质量标准提升、对标考察培训等。


  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前沿新材料、关键战略材料等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综合政策支持。对列入省新材料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材料研发应用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智能装备产业重点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成套装备等领域。对淄博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在享受省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名单或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对列入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指出,新医药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生物制药及化学制剂、高端医疗器械及制药装备,以及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支持发展集成电路及元器件、微机电系统(MEMS)及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及软件等领域。


  每个“四强”产业领域至少建立一支基金,加快建设基金项目库,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重大项目培育和引进、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


  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政策要求,深入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攻方向,对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等六大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实施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设备(软件)投资补助和新增财力奖补扶持政策,按照最优惠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对入围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重大技改项目,在省级贴息支持(不再列入省对市综合奖补范围)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等额贴息。


  对贷款利率上浮20%(含)以内的项目贷款,给予贷款企业利率上浮部分、最高500万元贴息奖励。


  政策还提出,加速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绿色循环发展,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对新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名录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的,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


  同时,政策还围绕“支持企业全面创新、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全面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刘玉新)


  转自: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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