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被行政处罚15万元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2-25





日前,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及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被处以15万罚款,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81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81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


  主要负责人:张云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20年10月30日,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投保人为李某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员工杨某向投保人配偶辛某某微信转账作为购买该笔车险的优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0年5月14日,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纸张费的名义向某广告公司报销2笔费用合计20540元。2020年5月22日,该费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某广告公司。2020年5月26日,某广告公司支付19700元至中华联合财险梁山支公司内勤人员赵某个人账户。经向赵某和时任中华联合财险梁山支公司经理张某确认,该费用实际用于结算手续费和人员考核奖励。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保单复印件、报账


  凭证、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


  二是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


  综上,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纠错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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