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人寿保险德州中支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不真实、编制虚假报表被德州银保监分局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5万元。处罚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德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单位名称: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大道南首287号中旺大厦
主要负责人:董天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司存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不真实、编制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不真实问题。2020年1月-2020年6月,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累计增员20人,其中17名代理人的档案中存在毕业证书不真实情况,如代理人李某毕业证书头像使用网络头像,与本人身份证头像不符。
二、编制虚假报表问题。2019年12月27日,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以禹城支公司连续举办3次团康活动为由,累计报销费用8800元。经调查,以上3场活动的现场活动照片相同、签到表代签,实际并未开展,实质是通过该方式虚列招待费套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两个问题的《现场督导事实确认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清单及部分人员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代理人入司档案中学历证明存在问题和2019年12月份虚列费用问题的说明、3场活动报销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涉案金额较小等因素,我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1日
纠错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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