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数据虚假:泰山财险烟台中支被处罚!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2-25





  近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财务数据虚假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烟台银保监分局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


  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当事人:费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11010819680127XXXX


  职务: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


  当事人:金玉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37010219870420XXXX


  职务:时任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山财险烟台中支存在财务数据虚假的违法行为。


  2020年1月22日,泰山财险烟台中支一份编号为100057的记账凭证,摘要记载报销销售工资,附件为2020年1月销售系列工资,但实际涵盖额外支付给某保险销售山东分公司的费用。


  经对费咏调查核实,上述违法行为由其策划和实施,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经对金玉海调查核实,上述违法行为是费咏经其同意后具体策划和实施的,金玉海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上述事实有劳务报酬汇总表、工资明细和工资发放记录、手续费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泰山财险烟台中支责令改正,处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费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金玉海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纠错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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