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17.1万!原滕州妇幼保健院院长受贿细节公布!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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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份徐某某受贿案起诉书。据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徐某某,原任滕州市**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滕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中医院院长、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郭某某等7人财物总计价值217.1万元,为上述人员在药品销售、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中医院院长、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从郭某某处以低于成本价1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分多次收受郭某某现金2.8万元,为郭某某在药品采购、账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2、2012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索取承包滕州市中医院新院门诊医技楼、病房大楼(后转归滕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的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现金62万元。


  3、2015年年中,**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公司党委书记郭某某委托杨某某请托时任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的徐某某为该公司承揽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医技楼、病房楼装修工程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杨某某好处。在徐某某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中标。2015年年底,杨某某送给徐某某现金100万元,徐某某予以接受。


  4、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滕州市**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为该公司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5、2016年年初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分三次共计收取田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茶叶票一张、现金2万元,为田某某承揽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医技楼、病房楼大理石铺设工程提供帮助。


  6、2016年年中、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分两次共计收取朱某某(滕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外装工程实际承包人)现金3万元,为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7、2016年中秋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分五次共计收取邵某(承揽滕州市妇幼保健院空调安装工程的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现金7万元,为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滕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某有索贿情节(6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徐化宇简历:


  徐化宇,男,1968年10月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大学学历,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鲍沟镇、滨湖镇、荆河街道、北辛街道、滕州市交通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9年10月任滕州市中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2012年12月任滕州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书记、滕州市妇幼保健院党总支书记、院长;2014年5月任滕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滕州市妇幼保健院党总支书记、院长;2019年1月任滕州市妇幼保健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转自:枣庄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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