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撞上高速护栏死亡 公路管理处被判赔9万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张凌发    时间:2017-09-15





  扬子晚报网9月14日讯,句容人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句容某路段,该路段前面一部分没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护栏,后一部分则突然出现护栏,赵某驾车分神,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与护栏顶端发生了碰撞,赵某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赵某妻子李某将江苏镇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99万余元。法院近日判决,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
 
  2016年4月某天,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高速行驶在句容某路段,该路段前面一部分没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护栏,后一部分则有护栏,赵某驾车分神,未注意到前方路段设有护栏,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与护栏顶端发生了碰撞,赵某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妻子李某将江苏镇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庭上,双方主要对公路管理处是否承担责任及李某各项损失的数额进行了辩论。
 
  庭上,李某认为涉案路段的护栏端头设置在右向转弯道上,之前较长一段路没有护栏,护栏端头的出现有突然性,不易被察觉,且前方未有任何提醒标志,事发后,公路管理处才在涉案地点设置了沙桶和黄线,因此公路管理处对涉案路段的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对赵某的死负主要责任。李某诉请的费用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恤金及受害人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费用共99万余元。其中,由于赵某在城镇生活,所以死亡赔偿金李某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共74万余元,精神抚恤金主张5万元。
 
  而公路管理处则辩称,赵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赵某无证驾驶,二是观察不周,三是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通行,从现场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赵某行驶至涉案路段时,丝毫没有进行减速,由此可以看出,此次事故应当由赵某本人负责。本案中原告诉请是基于侵权之诉,主张涉案护栏存在安全缺陷,根据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司法解释,主张道路或设施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应是道路设施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导致道路存在缺陷,公路管理处作为涉案路段金属机非分隔护栏的建设单位,设置护栏的目的和初衷是规范道路交通的运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设置上不违反分隔设施设计的相应规范,护栏设计、施工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缺陷,护栏前端有黄色标识,能够达到警示行车人的目的。因此李某主张的护栏存在安全缺陷不应得到支持。对于李某诉请的费用,公路管理处认为,对医疗费、丧葬费没有异议,但赵某是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按农村标准计算。且李某主张的精神抚恤金5万元过高。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观察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导致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对其本人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路管理处作为案涉路段金属机非分隔护栏的建设单位,未对护栏端头进行安全处理,致使该护栏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形成安全隐患,应当认定该护栏存在缺陷,因此被告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句容市人民法院认定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承担10%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费用,句容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实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案中,赵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其主要生活来源为非农业收入,结合公平原则,李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李某的精神抚恤金酌定为1万元。
 
  最终,句容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赔偿李某9万余元。承办法官表示,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赵某车速过快且开车分神,公路管理处虽然在公路管理上有缺陷,但如果赵某能够多观察周边情况,就可以避免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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