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优化稳定营商环境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8-29





  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中小股东自身的投资收益,也关系到企业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更关系到激发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保护市场信心和稳定市场基础。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规范适用难、中小股东对公司章程重要性认识不足、知情权保护效果不佳、利润分配请求权易遭侵害、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精选出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新形势、回应公司治理新要求、回应司法实践新挑战。


  触发业绩对赌条款


  依约履行回购义务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李某将所持的福州某游戏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周某某等多名投资者。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款支付至福州某游戏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某传播集团的账户,由福建某传播集团为股权交割提供担保。福建某传播集团承诺,当年或次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净利润应不低于约定的最低值,且应达到创新层标准,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回购股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补偿。


  2016年至2017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回购条款被触发。投资者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按协议约定完成股权回购,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赌条款”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被众多企业用于吸引投资,在股权投资中较为常见。对赌条款鼓励投资方的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问题。目标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即触发回购条款。若股权转让方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将使大量中小股东无法获得预期利益,并因此产生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福州某游戏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协议属于与业绩挂钩的对赌协议且合法有效。因该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投资者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权的条件已成就。福建某传播集团未依约履行股权回购等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令福建某传播集团应向各投资者支付股权回购款,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


  认缴增资并非义务


  强制干涉于法无据


  福建某大酒店注册资本为1048万元,其中宁波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12.2万元,占股77.5%;陈某认缴出资额为235.8万元,占股22.5%。


  2014年10月,福建某大酒店召开临时股东会,陈某未参会。会议通过决议:宁波某公司增加认缴3952万元,福建某大酒店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增资后,宁波某公司占股95.284%,陈某占股4.716%。


  2017年12月,福建某大酒店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陈某仍未参会。会议通过决议:对于2014年公司增资3952万元,按2014年增资前比例计算,陈某22.5%部分增资889.2万元,宁波某公司77.5%部分增资3062.8万元;陈某认缴增资889.2万元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出资到位。出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福建某大酒店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履行889.2万元增资款的出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资本多数决是股东会的重要议事规则,但并非公司的所有事项都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的范围。认缴新增资本属于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而非义务。股东有权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或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决定是否增资,即便是股东会也无权强制小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因此,未经股东同意的要求股东共同认缴新增资本的决议,违背了股东真实意愿,对该股东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福建某大酒店未举证证明陈某曾同意认缴新增资本。经庭审询问,陈某亦明确因公司的股权价值已发生变化且无法恢复,不同意根据2014年股东会决议认缴新增资本。故对于福建某某大酒店要求陈某履行新增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股东查账目的正当


  公司拒绝构成侵权


  许某、孙某、徐某分别持有福建某投资公司70%、15%、15%的股权,许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监事。福建某投资公司持有福建某天然气公司100%的股权。


  2018年12月19日,孙某、徐某向许某发函,要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账簿及记账凭证。同月22日,两家公司复函拒绝了孙某、徐某的要求。


  孙某、徐某遂以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提供变卖福建某天然气公司资产的全部账目、财务凭证及所得2300万元资金去向的材料供两人查阅、复制。


  案件审理中,福建某投资公司辩称,孙某、徐某经营的福建某燃气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两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为了向该燃气公司通报商业秘密,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故福建某投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法院认为,孙某、徐某作为福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状况。福建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孙某、徐某经营的燃气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在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就其所称“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相关辩解难以得到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福建某投资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置备公司自2008年7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提供予孙某、徐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查阅地点为福建某投资公司经营场所内,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驳回孙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阴阳合同转让股权


  意思表示虚假无效


  2016年9月15日,张某与张某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某将其所持有的某教育公司10%股权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在张某与某教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张某同意将协议项下的股权以受让时的5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张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双方亦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2020年8月20日,张某提出离职,并于同年9月15日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张某某名下。但张某某未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张某遂诉至鼓楼区法院。


  法院查明,某教育公司的企业档案信息显示,张某与张某某还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2020年9月15日签订两份转让价款为0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某某据此主张其无需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在于当事人先后签订了3份股权转让协议,到底应该以哪份协议为准?案件审理中,鼓楼法院通过合同签订目的、履行过程及证据来源,综合判断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


  对于签订的两份转让价格为0元的协议,法院认定其真实目的是为了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而双方签订的转让价格为5万元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当事人已按约实际履行。


  据此,鼓楼法院认定张某某未依约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老胡点评


  各种形式、不同业态的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力量,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更是成为满足民生需求、吸纳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为企业茁壮成长营造一个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依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为企业营造法治化、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首先应当不断完善立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使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更加严密,尤其应当扎紧制度笼子,切实防范大股东凭借强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其次,应当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投资者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司法是定分止争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同时,由于损害股东利益、危害股东权益纠纷的疑难复杂性,此类案件绝大多数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及时、公正审理涉及股东权益的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胡勇)


  记者:王莹


  转自: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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