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并索赔50万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6-21





  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播报称,因认为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近30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开资料显示,广告曲《新五环之歌》即外卖版《五环之歌》,是2016年里约奥运会时期的改编歌曲。当时,《新五环之歌》不仅在线上推出Flash动画及岳云鹏表情包,同时在线下借歌曲推出“五环套餐”外卖产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歌曲是否侵权,需要把《新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歌词及曲子进行比对,对比两首歌曲的词曲相似程度是否构成实质上的近似,如果构成,则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别人的作品需要事先征得别人的同意,这是常识。在别人的作品上进行再创作时要经过别人的授权,经过词曲作者的同意,至于词曲作者是否选择保护自己的版权是他们自己的权利。
 
  因此,除了获得歌曲演唱者的授权外,还必须取得词作者和曲作者的同步授权及授权书。歌曲的修改必须经过歌曲词作者和曲作者的授权,因为授权书的作用是不同的,授权演唱时只能唱,而授权修改时才可以改。”赵虎如是说。(卢扬 实习记者 金延娣)

       转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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